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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工具申请执行标准多少钱

%title插图%num 化妆工具及化妆工具套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工具及化妆套装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531.1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压入硬度试验方法部分:邵氏硬度计法(邵尔硬度)

  GB/T 1931 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9286 色漆和清漆 漆膜的划格试验

  QB/T 3826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 中性盐雾试验 (NSS)法

  QB/T 3832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腐蚀试验结果的评价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title插图%num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人体无毒无害。

  3.2 外观要求

  3.2.1 产品应洁净,无明显污渍,外观整体端正,无明显歪斜。

  3.2.2 化妆刷的毛刷应柔软顺滑,粗细基本均匀。

  3.2.3 产品金属件应光滑,无明显锈蚀、凹陷、变形、磨损等缺陷。

  3.2.4 与人体接触部位应光滑,除设计用途外无可能伤及人体的毛刺、尖锐边缘。

  3.2.5 产品表面涂层颜色符合要求,无明显色差。

  3.2.6 产品表面的文字、图案等应清晰、完整、位置准确。

  3.2.7 套装中各产品应相对固定,易于取出和放回。

  3.3 尺寸偏差

  产品实际尺寸与标示尺寸相符,允许偏差为±5%。如有特殊要求,可根据顾客要求而定。

  3.4 化妆刷毛束拉力强度

  产品的毛束应牢固,能抗至少8N拉力。

  3.5 木质材料部分

  3.5.1 含水率

  含水率≤14%。

  3.5.2 木质材料涂层

  木质材料涂层应无脱落、缺损、开裂等现象。

  3.6 金属材料部分

  3.6.1 电镀层耐腐蚀性

  a) 主体表面经6h中性盐雾试验,其耐腐蚀级别不小于6级;

  b) 其他部位表面(如内表面)经3h中性盐雾试验无锈点。

  3.6.2 针头、刀口

  粉刺针的针头、美容剪、刮毛刀的刀口应锋利。

  3.7 塑胶材料部分物理机械性能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塑胶材料部分物理机械性能

%title插图%num 3.8 跌落性能

  产品经跌落性能试验后,无破损、裂纹和明显变形现象。

  3.9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感官要求

%title插图%num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透明无色瓶型,在室温下 透明无色瓶型,在室温下 ,直接取样于灯光下感官检查。

  4.2 尺寸偏差

  用相应精度通用量具(卡尺等)测量。

  4.3 毛束拉力强度

  4.3 将试样固定在拉力仪(器)的夹具上,然后将夹抓住毛束,对毛束加载荷8N,保持10S,检查毛束部分有无明显脱落。

  4.4 木质材料部分

  4.4.1 含水率

  按 GB/T 1931的规定执行。

  4.4.2 木质材料涂层

  按 GB/T 9286 的相关规定执行。

  4.5 金属材料部分

  a) 主体表面盐雾试验按QB/T 3826的规定进行,其耐腐蚀级别按QB/T 3832评价;

  b) 其他部位表面盐雾试验按QB/T 3826的规定进行,目测有无锈点。

  4.6 塑胶材料部分

  4.6.1 邵氏硬度

  按GB/T 531规定的方法检验。

  4.6.2 耐温性

  a) 耐热性:测试样品放入已恒温的烘箱中(60℃±2℃)中8h后取出,恢复到室温后样品应不损坏,无明显变形、变色、能正常使用。

  b) 耐寒性:产品放入已恒温的冰箱中(-20℃±2℃)中4h后取出,恢复到室温后样品应不损坏,无明显变形、变色、能正常使用。

  4.7 针头、刀口

  粉刺针连续刺破80g/cm2的复印纸30次;美容剪、刮毛刀的连续剪或垂直切割80g/cm2的复印纸30次,针头、刀口应保持锋利。

  4.8 跌落性能

  将试样自由跌落至平整的水泥地面,跌落高度1.0m,观察结果。

  4.9 卫生指标

  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相关规定执行。

%title插图%num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5.1.1 出厂检验应以相同的工艺条件、品种、规格、生产日期的产品组成批。对包装外观要求的检验,组成批的时间可以是批的组成过程中,但不能固定时间,也可以在批组成以后。

  5.1.2 收货方允许以同一生产日期、品种、规格的产品交货量组成批。

  5.2 取样方法

  样本应从批产品中的上、中、下、前、后、左、右等不同部位随机抽取足够用于各项检验和留样的单位产品。并贴好写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取样日期、取样人的标签。

  5.3 检验分类

  5.3.1 出厂检验

  产品经公司质检部门对感官要求、尺寸偏差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产品合格证,方可入库或出厂销售。

  5.3.2 型式检验

  5.3.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5.3.2.2 在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当原料、工艺、配方发生重大改变时;

  b) 产品投产或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生产场所改变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 判定原则

  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允许从原批次中加倍抽样进行检验,复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复验结果如再次出现不合格项目,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title插图%num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志

  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产品包装应有如下标志:

  a)产品名称、商标;

  b)净含量;

  c)产品标准编号;

  d)生产厂名、厂址;

  e)保质期、生产日期或限用日期;

  f)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7.2 包装

  7.2.1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国家质量标准的要求;包装应密封,印刷图案清晰完整。

  7.2.1 外包装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或按供需双方商定的包装方式。

  7.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运输中应避免受潮、受压、曝晒、雨淋。

  7.4 贮存

  应贮存在清洁、通风良好、干燥、阴凉的仓库内,并应离地、离墙贮存;不得与有异味、有毒、有害、有污染物品一起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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