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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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企业标准备案所需的资料和办理流程

      产品企业标准是指对产品结构性能、规格、质量特性和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它可以规定一个产品或同一系列产品应满足的要求,以确定其对用途的适应性。产品可以是软件、硬件、流程性材料或服务。产品交付标准系指作为产品生产、交付检验、验收和仲裁检验用的依据,是生产企业对消费者和社会的产品质量责任承诺。

  产品交付标准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要求的合法标准。产品交付标准应符合:

  a) 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b) 有关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

  c) 企业声明执行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注:企业声明系指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产品的声明书、说明书、质量证明书、装货清单、交货单、标签上注明采用的标准。

  d) 企业产品标准。包括: 1) 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时,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2) 企业为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作为出厂交付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 3) 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加以补充规定,并作为出厂交付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

  办理条件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该企业标准应办理备案。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各市(县)直属局分工如下:

  1、在国家或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和省属企业的产品标准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备案。

  2、市(县)属企业和在市(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企业的产品标准在各市(县)质量技术监督直属局备案。

  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省质监局负责省属企业产品标准(食品、食品添加剂除外)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消防产品、医疗器械(Ⅱ、Ⅲ类)、软件产品、农药、卫生杀虫剂、液体肥料、特殊化妆品和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除外)的产品标准备案。其他产品的企业标准的备案部门由企业工商注册机关的同级质监局予以明确。

  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专家组成员资质证明等复印件需由本人签名。)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二份,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

  2.规定格式的标准批准发布文件(二份);

  3.按国家标准GB/T 1.1的要求编写的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二份,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

  4.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书(内容包括:制定标准的依据、贯彻相关标准情况,重点说明确定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的目的和依据,试验方法的可行性、准确性,采标情况等,属修订标准的,应列出新旧标准对比)(二份);

  5.规定格式的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二份);

  6.规定格式的企业声明(二份);

  7.专家组成员资质证明(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二份);

  8.特殊化妆品须提交卫生部颁发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二份)。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向质监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质监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出具接收材料回执;不属于备案范围、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补正材料;

  3.质监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备案,并发备案通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办理期限:

  根据产品类型及办理地域不同,多需时间有所区别,最短时间可以5个工作日完成。

  收费标准及依据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代办需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根据产品和地域区别收费,详情咨询胡小姐:17688960236。

  不予备案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1、标准(包括复审确认有效或修订),未经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发布的;

  2、备案材料不齐全的;

  3、标准发布或复审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日备案期限的;

  4、不符合国家标准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中规定的标准编写要求的。

  5、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强制性标准的。

  6、标准备案后,未经过标准备案部门的同意,擅自修改或降低企业标准的取消备案资格,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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