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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执行标准号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二、设定事项的法律依据

  (一)《标准化法》;

  (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三)《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13号令)。

  (四) XX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XX省质监局2009第16号公告)

  三、周期

  申报资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规定的,于5~7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备案规定的,受理备案部门应将资料退回企业,并给出书面意见。

  四、办理条件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须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起草,也可委托标准化中介机构帮助起草。

  (二)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三)凡 XX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销售为目的而生产的产品,其企业标准应到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备案;

  (四)国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标准报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备案;

  (五)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标准报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六)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标准报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五、备案材料:

  企业办理企业标准备案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1份,附件1),或者,企业产品标准修改单备案申报表(1份,附件2);

  (二)企业产品标准纸质(2份)和电子文本;

  (三)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1份,附件3);

  (四)标准批准发布文件(盖章1份,附件4);

  (五)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1份,附件5);

  (六)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1份,附件6);

  (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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