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假如企业生产的产品既没有国家标准,没有行业标准,也没有地方标准的话,企业就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产品生产的标准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如果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作为指导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应在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企业标准备案的产品种类包括除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消防产品、保健品、医疗器械(Ⅱ类和Ⅲ类)、医药产品、软件产品、食品添加剂、农药、卫生杀虫剂、液体肥料、特殊化妆品、饲料添加剂以外的产品。企业还应将其产品执行的标准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登记的执行标准可以是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提交资料: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1份);
2、《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1份);
3、 标准纸质文本(2份)及电子文本;
4、 标准编制说明(1份);
5、 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全项目检验报告(1份);
6、《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不需提交1、4项及标准电子文本,已有登记证书的请提交登记证书;如有企业标准备案方面
如何制定企业标准|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要求
1、 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和进行技术审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批准、发布和组织实施。
2、企业产品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标准的结构、格式要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标准,内容完整并能准确表述产品的功能和特性。
3、企业应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合法性、科学性、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以及标准的实施后果负责。
4、企业产品标准应在批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5、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备案部门将注销标准备案,并予以公告。 如有需要请随时联系我们!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作用:
1、便于对企业执行标准情况实施管理。经过备案,便于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所辖地区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情况,实行有效管理。
2、便于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企业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情况,如发现有标准没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提出修改建议或令其改进或责令停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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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从2013年9月1日起, 开始实施新的深圳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有效期5年.
新的深圳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做出以下更新:
(1) 产品企业标准备案与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需同时申请
(2) 产品企业标准备案除原来要求(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2.标准批准发布文件3.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2份及电子文本4.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5.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 (会议纪要)表1,表2,6标准申明)以外,还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3)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需提供:1.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1份,2.第三方检验机构或本企业(具备全项目检验能力)出具的全项目检验报告原件一份3.标准文本一份
如果您对新规有任何问题的,欢迎来电咨询, 胡小姐 17688960236 17688960236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指南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范围及原则
1、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2、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其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3、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
(3)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
(4)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
(5)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
(6)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
(7)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8)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明确所使用的原辅料和添加剂。
4、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
(2)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3)试验方法的科学性;
(4)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
(5)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
5、企业产品标准审查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6、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复审后应当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明确结论。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进行复审: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2)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
(4)企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
(5)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
(6)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
二、应提交专家组的审查材料
标准起草单位提交专家组的审查材料不得少于下列内容:
1、标准文本(送审稿);
2、标准编制说明;
3、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
4、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5、试验验证报告;
6、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
三、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当提交材料
应当提交材料: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
2、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3、企业产品标准纸质和电子文本
4、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5、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6、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
7、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范围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企业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产品标准备案;三县企业到所在地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产品标准备案。食品标准备案自2009年6月1日起一律由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再受理。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安徽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三、要求
企业标准审查内容包括:
(一)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
(二)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三)试验方法的科学性;
(四)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
(五)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
四、安徽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境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备案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第四条 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
(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
(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
(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
(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
(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第六条 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标准。
第七条 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第八条 企业产品标准草案由企业自主制定,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起草。
第九条 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
(二)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三)试验方法的科学性;
(四)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
(五)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
第十条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由企业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 专家组负责标准的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应当由研发、生产、检验、销售、客户、大专院校、行业管理等方面人员组成,不得少于5人。直接参与企业产品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审查。
第十二条 参与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者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了解相关产品生产的工艺、技术要求和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准发展的状况。
第十三条 标准起草单位提交专家组的审查材料不得少于下列内容:
(一)标准文本(送审稿);
(二)标准编制说明(参见附件1);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
(四)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2);
(五)试验验证报告;
(六)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
第十四条 标准审查必须经专家组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专家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填写审查单(会议纪要)(附件3)。
审查情况应当包括:审查日期、地点、起草单位、组织审查机构、参加审查人员名单。审查结论主要涉及:评价意见、主要修改意见和采纳情况;所审查的企业产品标准送审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理由和相关影响的说明;是否予以通过审查等内容。
审查结论可以作为企业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的技术依据。
第十五条 参加标准审查的专家在审查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肃认真的态度,保证审查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标准审查活动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第十七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复审后应当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明确结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进行复审: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
(四)企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
(五)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
第十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存档备查的行为。备案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以依法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当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实行地域管辖,一般按以下企业的隶属关系备案:
(一)国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二)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三)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县(市、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产品应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一) 消防用设备、器械、材料;
(二) 农药、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
(三) 饲料。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1份,附件4);
(二)标准批准发布文件(1份,附件5);
(三)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4份)和电子文本;
(四)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1份,式样见附件6);
(五)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1份);
(六)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附件7);
(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负责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一)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在5至7个工作日内应予办理: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的,准予备案;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企业(附件8)。
(二)准予备案应编写该标准的备案登记号(附件9);标准纸质文本一式4份,A3纸双面打印,备案专用章(附件10)加盖在标准文本封面标准名称正下方,备案标准连同备案材料一份留受理备案部门存档,三份发送企业。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在备案有效期内,企业产品标准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修改单。申请修改时请填写《安徽省企业产品标准修改单备案申报表》(附件11)。企业产品标准中技术要求等技术性内容修改时,应由原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专家组组长签署意见同意。企业产品标准修改单的编号由企业产品标准号加修改单号构成(附件12)。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告已备案企业产品标准名录(附件13)。企业产品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备案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应当在该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企业产品标准有效期延长3年。逾期未办理的,前次备案注销(附件14)。
(一)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重新备案的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与首次备案时相同。
(二)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应当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注销备案。
第二十八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企业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前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变更后的企业产品标准重新办理备案,变更前的企业产品标准应注销备案。
第二十九条 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第三十条 受理备案部门不得泄露、扩散标准的内容或者文本。备案的标准一般不对外提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标准备案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恪尽职守,不向备案企业提出与备案工作无关的要求。对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现应当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或者超过备案有效期限而未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取消备案(附件15)。
第三十四条 按照谁备案谁监督的原则,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本级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监督检查的计划,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方式可以是标准清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安徽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未作规定的事项,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五、办理时限
按规定申报的备案材料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产品企业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的行为。备案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以依法作为金监督检查的依据。
目前企业标准备案在2015年7月25日起,企业标准备案制已被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取代,很多企业不通过正规的渠道以及专业的人员进行对标准的起草以及编制,导致一些乱局的现象,标准不正确,应用标准不准确,以及没有规范的格式要求。
根据以上的情况,目前已经出现很多省市质监局已经在开始修订自己省市企业标准备案的相关规定,递交的资料以及标准需要更规范,更严格。未来趋势备案对于企业来讲,又会严格起来,资料也会做的更多。很多企业如果申请企业标准备案困难,标准引用不明确,可以通过检测机构,专业办理全国各地的企标申请,了解更多的标准起草要求以及信息有专业的团队对标准的起草和编制。
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
1、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2、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严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3、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
4、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
5、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办理材料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一式三份);
2、企业产品标准文本(一式五份);
3、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一份);
4、企业产品标准必要的实验验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属食品类企业标准的,应进行技术审查,并附《海南省食品企业标准技术审查纪要》一式两份)。
复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进行复审;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2、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做了修改的;
4、企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
5、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
6、其他应>
企业标准化管理程序应首先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情况,编制符合企业的安全标准化手册,说明编制内容和企业安全管理理念、方针等。收集适合企业的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及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和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风险识别,并做出相应的合规性评价。根据辨识的风险编制相关的管理程序文件,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在安全管理中要求员工必须遵循企业管理理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规范和标准。定时对企业员工进行检查、考核。完成安全标准化的过程。企业标准编写应按《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格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编写和修订,并对制定的企业标准向相关行政部门备案。
程序指南:参考国家相关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根据产品实际编写好企业标准文本,获取质检报告并经审查后,准备齐所需材料提交备案
工具/原料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跟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产品简介、图片、技术参数、使用说明书
连接互联网的电脑
方法/步骤
1、企业标准起草:按照国家标准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参考产品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结合产品实际情况编写企业标准文本
2、产品质检报告:根据企业标准的要求,对产品进行检验,获得产品质检报告
3、企业标准会审:组织人员对企业标准文本进行审查,根据所提出的修改意见对企业标准文本进行完善
4、备案材料编制:编制《标准审定纪要》、《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备案申请表》等表格材料
5、备案资料提交:企业标准文本和备案表格材料签章后,递送备案
注意事项
企业标准技术指标和试验方法的制定应充分调研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
企业标准文本的格式应严格按照GB/T 1.1—2009编写
产品检测应注意与检测机构保持沟通,如有问题可及时商量解决
标准备案是指一项标准在其发布后,负责制定标准的部门或单位,将该项标准文本及有关材料,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存案以备查考的活动。关于备案机关的规定:行业标准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标准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的产品标准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标准备案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三点:1、可以了解标准的制定情况,特别是便于检查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制定了标准。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既没有国家标准,又没有行业标准,也没有制定企业标准,就可以监督、帮助企业尽快制定企业标准。2、便于发现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是否遵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如果发现有违背的情况,可以及时予以纠正或停止执行相应的标准。3、对于企业的产品标准来说,当供需双方由于产品贸易发生争议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合同规定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仲裁和检验。这个企业标准,应该是已备案的标准,而不是企业随意选用的标准。
一、企业标准备案流程:
企业向市局标准处提出备案申请,承办人员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且标准内容合格后,办结备案手续。企业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之内办理备案。标准内容的审查如下:
1.目的性审查: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严于、异于上述标准的,可制定企业标准并应达到制定标准的预期目的。
2.政策性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3.技术性审查:标准规范性要素应体现目的性原则、性能原则、可证实性原则、数值的选择性原则、避免重复原则。
a)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b)推进科技成果;
c)合理利用国家资源;
d)利于产品通用互换;
e)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f)试验方法科学,检验规则合理。
4.规范性审查:标准的编写格式和表达方法符合GB/T1的规定。
二、申请标准备案企业须提交的资料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报表〉(需修订的企业标准由企业填写〈企业产品标准修订申请表〉;(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标准文本;
3.标准编制说明;
4.标准审定会议纪要;
5.企业产品标准审定会签字表;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