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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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怎么编写?

企业标准备案阅读(914)

       企业标准是在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国家鼓励企业自行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企业标准一般以“Q"标准的开头

  为了适应市场竞争,企业了解标准化工作的相关知识,解决产品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起草企业标准

  一、根据企业产品实际确定起草企业标准

  标准是指导企业生产和经营的依据。在我国,通过发布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对各类产品的技术要求及其试验方法作出具体规定,对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应转化成企业标准严格执行;对尚无上级标准的,更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产品的企业标准。

  企业在确定生产项目或准备开发新产品项目之前,应首先做好市场调研,对产品项目作可行性分析,并尽可能收集相关法规文献和技术资料,起码应了解国内是否有该产品的技术标准,再确定如何制定产品的企业标准。目前,市场上很多产品已有现行的国家、行业标准。如木质地板,已有 GB/T 15036.1-1994《实木地板块》、GB/T 18102-2000《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GB/T 18103-2000(实木复合地板》等国家标准,适用于各类木质材料的地板。对这类已有上级标准的产品,应该转化成等同上级标准的企业标准,或者转化成高于上级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来执行组织生产。这个企业的内控标准也叫企业标准。

  有的企业标准在国家标准发布之前,已按程序备案并在实施,这些企业标准在不与上级标准抵触的原则下,在标准的有效期内仍可执行。但应注意企业标准与国家标准作比较,如果企业标准未能满足国家标准的条文,应参照国家标准对本企业标准进行修订;重要指标与上级标准不相符的,应废止该企业标准,依照新的上级标准重新制定企业标准。总之,企业在生产或开发新产品之前,应首先做好市场分析和信息处理,然后再确定如何制定企业标准。这样,既节约时间,又能经得起市场对该产品标准的考验。

  制定企业标准

  二、根据企业产品特点制定企业标准

  我国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标准,多数为推荐性标准,企业可以结合本企业产品的实际参照执行或根据本企业产品特点制定企业标准。

  如软饮料,已有 GB/T 10792-1995《碳酸饮料(汽水)》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了:果汁型、果味型、可乐型等不同类型汽水的一般性要求。而某企业只生产可乐型饮料或者还有其他别于国家标准的同类产品,就可以根据其产品特点起草本企业标准。再如乳粉,已有GB 5410-1999《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GB 10765-1997《婴儿配方乳粉I)等国家标准。一些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生产出无糖、补锌、加钙等特色的乳粉产品,并根据该产品的特点制定了产品的企业标准。很多产品是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开发的,这些产品,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有可依据的上级标准,企业就可以参考相关标准和文献起草产品的企业标准。在企业标准起草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参考与其产品相关的上级标准。

  起草产品的企业标准时,在企业有能力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消化吸收各种上级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出高于上级标准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

  项目和经检验可体现产品特性的数据进行客观表述。这些企业标准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就作为指导企业生产和经营的依据,但是,在已有相关上级标准的条件下,此类企业标准可不作为产品质量仲裁的依据,应以上级相关标准为依据;在无相关上级标准的条件下,才能将企业标准作为产品质量仲裁的依据。

  表述企业标准

  三、根据企业产品实际准确表述企业标准

  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很多企业意识到产品质量的重要性。为此,企业在制定产品标准时,都考虑选取可以达到的、较高的技术指标。国家也鼓励企业制定严于上级标准的企业标准。

  如已发布的SB/T 0289-1997《速冻面米食品》行业标准,其蛋白质指标要求是:肉类产品≥6.0%、含肉类产品≥32.5%。某企业根据自身产品的特点,对该指标进行了调整,起草其速冻水饺的企业标准时将该指标定为≥8.0%;同类产品的熟制品菌落总数行业标准为≤100000个/g,某企业将该指标确定为(出厂时) ≤50000个/g。

  鼓励企业制定高于上级标准的企业标准,这对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加强自我约束,满足用户需求,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般规定

  有些国家标准是对同类产品作的一般性规定。虽然这些规定不是特指某种单一产品,但其中有些标准或标准条文规定是强制性的,主要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在制定产品的企业标准时必须遵照执行。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国家已有强制性标准,对不同种类、不同用途的食品添加剂及其使用限量作了明确规定,企业标准中就不能随意对这些项目和指标加以改动。

  PS: 企业标准一般以"Q"作为企业标准的开头。Q/XXX J2.1-2007 XXX 为企业代号,可以是企业简称的汉语拼音大写字母 J 为技术标准代号G​为管理标准 Z 为工作标准 (或以1,2,3数字表示) 如: 2.1 为某个标准在企业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号 ( 2为技术标准体系中的第二序列产品标准,1为其中的第一个产品标准)。

什么是企业产品标准代号?

企业标准备案阅读(891)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ASLJSW0001SDD2011

  Q/ASLJSW0001SDD2011中Q表示企业标准,AS表示安顺市,LJSW表示丽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0001表示该标准为安顺市开发区丽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第一份标准,2011表示年代号。当然,根据你们卫生厅的要求,ASLJSW也可以修改为LJSW。下面是卫生部下发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DD(年号)

  下面是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原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卫政法发〔2009〕5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五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六条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DD(年号)

  第七条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标准比较适用下列原则:

  (一)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较;

  (二)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

  (三)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

  第九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

  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一个受理企业标准备案的机构,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

  (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

  (三)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备案。

  第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备案登记表上标注备案号并加盖备案章。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

  备案号编排格式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四位顺序号)SDD(年代号)。顺序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编排。

  第十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备案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发给企业备案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并同时将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发送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内容的,应当在备案时提出书面意见,并同时提供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二)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三)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情形。

  第十六条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并填写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到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延续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后重新备案。

  备案的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但企业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办理的,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延续企业标准备案或者注销企业标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延续或者注销情况。

  第十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通报,企业没有按照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企业标准,有关监管部门建议注销备案的,予以注销。

  (二)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企业标准,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应当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注销备案前,应当告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重新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企业标准备案阅读(907)

      我国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需要实施企业标准化管理和制定企业标准的企业,应按照系列法律法规的要求管理和应用。按照适用范围将标准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个层次。各层次之间有一定的依从关系和内在联系,形成一个覆盖全国又层次分明的我国标准体系。企业标准虽然是我国标准体系中最低层次的标准,但这不是从标准的技术水平的高低来划分的。

  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三)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

  (四)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

  (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制定企业标准的原则:

  (1)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2)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3)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4)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5)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6)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7)本企业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企业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为了适应市场竞争,企业了解标准化工作的相关知识,解决产品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起草企业标准

  一、根据企业产品实际确定起草企业标准

  标准是指导企业生产和经营的依据。在我国,通过发布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对各类产品的技术要求及其试验方法作出具体规定,对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应转化成企业标准严格执行;对尚无上级标准的,更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产品的企业标准。

  企业在确定生产项目或准备开发新产品项目之前,应首先做好市场调研,对产品项目作可行性分析,并尽可能收集相关法规文献和技术资料,起码应了解国内是否有该产品的技术标准,再确定如何制定产品的企业标准。目前,市场上很多产品已有现行的国家、行业标准。如木质地板,已有 GB/T 15036.1-1994《实木地板块》、GB/T 18102-2000《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GB/T 18103-2000(实木复合地板》等国家标准,适用于各类木质材料的地板。对这类已有上级标准的产品,应该转化成等同上级标准的企业标准,或者转化成高于上级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来执行组织生产。这个企业的内控标准也叫企业标准。

  有的企业标准在国家标准发布之前,已按程序备案并在实施,这些企业标准在不与上级标准抵触的原则下,在标准的有效期内仍可执行。但应注意企业标准与国家标准作比较,如果企业标准未能满足国家标准的条文,应参照国家标准对本企业标准进行修订;重要指标与上级标准不相符的,应废止该企业标准,依照新的上级标准重新制定企业标准。总之,企业在生产或开发新产品之前,应首先做好市场分析和信息处理,然后再确定如何制定企业标准。这样,既节约时间,又能经得起市场对该产品标准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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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编制中常见的几个问题和注意事项

企业标准备案阅读(1126)

  1 标准的格式

  这是每个初次编写企标的人员首先要碰到的问题。具体要求见GB/T1.1、GB/T1.2。简单的办法是寻找一个同类产品规范的企标做样本。编写格式、内容框架基本都是“套活”,具体内容要自己添。经常注意的问题如引用文件的排序(按国标、行标、地方标准、国内有关文件、ISO标准、IEC标准、ISO或IEC有关文件、其他国际标准以及国际有关文件。国标、ISO标准、IEC标准按标准顺序号排列;行标、其他国际标准先按标准代号的拉丁字母顺序排列,再按标准序号排列。引用文件前一定加规定的导语。)、表格的画法等。有范本,有GB/T1的系列标准,这些问题都可解决。

  2 标准名称及适用范围

  产品标准的名称要考虑标准的适用范围。通常情况下这个范围大一些,适应性强一些为好。避免标准过多,起草、审批、备案等带来的麻烦。初写标准的人,容易就一个产品写一个标准。例如:标准名称定为XX型XXX(产品的具体名称),下次你这个系列再有一个新型号出来怎么办?你是再起草一个标准还是修改旧的标准?无论怎样,你都会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因此,在确定标准名称和编写标准的适用范围时,要有前瞻性,要考虑今后的发展规划。这样可以事半功倍。

  另外,标准名称尽量不要采用自定的商品名称。(如将浴室用加热器称做“浴太阳”)

  3 强制性标准直接引用,不要选用。

  在强制性标准中摘录章节,再写到自己编写的企标中——这是一个常见的受累不讨好的错误。对大多数电器产品,都有强制性的国家安全标准。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这些标准是生产这些产品时必须要遵守的。各行业的情况大多也是这样。这里没有选择的余地。编制企业产品标准时(注意:安全标准不能替代完整的产品标准),在必要时,直接引用这些标准就可以了(如在要求中,写入一条“产品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XXXX——XXXX”即可),切不要从中再做挑选去摘章引句。这样你编着麻烦,还不符合要求。

  4 产品性能某些参数有具体数值要求时,一定要给出一个合理的合格数值范围,绝不能只给一个点。初写标准的人,往往在此只给出一个额定值而忽视了额定值和实测值之间的差别。这样做的结果会让你的产品被你的标准统统毙掉。

  5 产品标准着重的是产品的整体特性,是对整个产品而言。不要把图纸上的技术要求、工艺文件上规定等内容搬到标准上来;也不宜对产品内部结构、材料等规定过于具体。例如有些标准对产品的关键部件所用材料做了具体规定,其本意是为了严格质量控制,但如果一旦有了更好的材料时,你换不换。你换了,质量可能提高,但不符合标准。当然标准可以修改,但毕竟要增加麻烦。所以类似要求不妨用企业内部的技术文件或内控标准去规范。

  6 标准中的技术要求,一定要有相应的检验方法。没有检验方法的要求不具有可操作性。

  7 确定检验方法时注意可重复性和一致性。一定要规定好检验条件,要把对检验结果有影响的的各种主要条件做出明确规定。如电源的要求、测量仪器的要求、环境温度、湿度要求等。

  8 不同产品,不同的检验会有不同的抽样方法和判定准则。不要局限于GB2828/2829。判定准则十分重要,过严和过松都不妥。要保证产品质量,又要注意保护企业自身的利益。

  9 标志。

  标志是产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千万不要小看。一般安全标准对标志都有要求,这些要求是必须遵守的。另一方面,产品标准还会对标志的内容做些补充,产品的性能往往通过标志提供给消费者,产品的一些额定参数也会出现在标志上,而产品的一些检验也是要根据产品上的这些参数来做的。因此标志规定的内容一定要和标准的其它内容呼应,不要少了。但也不要多了,以免造成人为的不必要的“不合格”。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企业标准备案阅读(107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备案制度】国家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体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有关法定要求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标准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公布。
    第二章 备案内容与程序
    第六条【备案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经备案的,其产品出口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予以签发通关证明。
    第七条【备案内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备案申请,提交下列相关文件和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三)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
    (四)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
    (五)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
    (六)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备案受理】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评审规定】直属检验检疫局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评审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文件审核。
    需要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验证的,应当在30日内完成。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验证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
    评审组成员应当2人以上,由主任评审员任组长。从事评审的人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考核合格。
    第十条【现场验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验证:
    (一)进口国(地区)有注册要求的;
    (二)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的;
    (三)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
    (四)根据出口食品风险程度和实际工作情况需要实施现场检查验证的。
    国家认监委制定、调整并公布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范围。
    第十一条【备案决定】评审组应当在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评审工作5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提交直属检验检疫局。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符合备案要求的,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公布依法经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名录,并上报国家认监委。
    第十二条【备案证明】《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延续备案申请。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对提出延续备案申请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换发《备案证明》。
    第十三条【备案编号规则】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规则对予以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编号管理。
    第十四条【备案变更】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重新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产品加工工艺变更、增加不同类别产品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情况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相关备案事项。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监管职责】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直属检验检疫局实施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依法对辖区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备案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国家认监委。
    第十七条【监督频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出口食品风险程度,确定对不同类型产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
    对仅通过文件审核予以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结合出口食品的抽检情况,在对其备案后6个月内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食品企业年度报告】出口食品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及出口食品生产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建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档案和信誉记录,及时汇总信息,审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年度报告,对有不良记录或者存在相关问题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将有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情况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食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出口食品企业报告义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发生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原因分析和整改计划。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注销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注销《备案证明》,并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一)《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经复查不符合延续备案要求的; 
    (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2年内未出口食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暂停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使用《备案证明》,并予以公布:
    (一)出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存在隐患,不能确保其产品安全卫生的;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的产品因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的;
    (三)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时发现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
    (四)不能持续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的;
    (五)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或者重新备案事项的。
    第二十三条【撤销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撤销《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一)出口食品发生重大安全卫生事故的;
    (二)不能持续符合我国法定要求和进口国(地区)标准要求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明》的;
    (四)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五)出租、出借、转让、倒卖、涂改《备案证明》的;
    (六)整改后经查不符合要求的;
    (七)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国家明令禁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采用不适合人类食用的方法生产、加工食品等行为的。
    因前款第(三)项行为被撤销《备案证明》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因其他行为被撤销《备案证明》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处罚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处罚规定】国家认监委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推荐国外注册规定】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注册要求的,注册的推荐程序和管理规定由国家认监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除外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第二十八条【解释权】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4月19日公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药食同源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多少钱

企业标准备案阅读(883)

   为规范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以下企业标准,应当在食品生产之前向省卫生厅备案。未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不得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加工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江苏区域内任一企业向省卫生厅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需要注明在本省范围内所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四条 企业开展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备案企业标准,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企业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本办法规定备案。

  第五条 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十份及电子版(提供光盘);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企业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的身份证明。企业标准由主管领导签署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六)企业标准专家评审意见(见附件二)。

  上述材料中涉及原件的核查后退还企业。

  企业应当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企业标准制定过程的详细说明;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一)企业标准制定过程的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1、概要说明任务来源、食品性能特点、企业标准起草过程等有关情况;

  2、企业标准编制原则。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及贯彻执行情况;

  3、企业标准制定过程中所进行的必要的验证情况;

  4、实施企业标准的设备和人员等方面的说明。

  (二)企业标准比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较;

  2、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

  3、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

  第七条 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并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八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应当报送必要的产品验证报告、产品配方(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参数和需要限定产品使用范围及用量的产品标签等资料。

  第九条 企业标准备案前,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评审并通过。

  参与企业标准评审的专家原则上每次不少于5位,其中三分之二的专家应从省食品安全标准评审专家库(名单另行公布)中抽取,同一单位不超过2人。参与评审的人员应在企业标准评审意见表上签字。参与企业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该标准的评审专家。

  评审内容应当包括:企业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符合性,标准格式的规范性,技术指标的先进性、合理性、完整性,试验方法的科学性和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等。

  第十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签署。适用统一企业标准的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委托方和/或受托方,应经其法定代表人(业主)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各适用企业公章。

  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省卫生厅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

  (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

  (三)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备案。

  第十二条 省卫生厅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受理的企业标准的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和企业标准文本上标注备案号和加盖备案章。

  第十三条 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备案章为“江苏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章”。备案号编排格式为:32(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

  第十四条 省卫生厅应当在企业标准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并向省农委、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通报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企业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内容的,应当在备案时提出书面意见,并同时提供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二份及电子版(提供光盘)。

  第十五条 省卫生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包括企业标准的备案号、企业标准号、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备案日期、实施日期和有效时间等,方便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省卫生厅在办理企业标准备案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二)食品生产工艺或者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三)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众质疑,提出需要修改时;

  (四)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时;

  (五)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情形。

  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后按本办法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后按本办法重新备案。

  企业经复审认为备案的企业标准继续有效,无需修订,企业应填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见附件三),向省卫生厅申请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省卫生厅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延续备案表和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上标注新的备案号、加盖备案章。

  第十九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其企业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备案。企业应当向省卫生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新的企业标准文本,经审核同意后,在企业标准文本上标注新的备案号、加盖备案章。

  第二十条 省卫生厅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注销:

  (一)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

  (二)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三)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

  (四)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

  (五)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废止的;

  (六)违反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厅在注销企业标准备案前,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告知其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 省卫生厅在延续企业标准备案或者注销企业标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延续或者注销情况。

  第二十三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经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重新向省卫生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省卫生厅省卫生监督所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标准的备案受理、凭证发放、社会公示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4日起施行。

牙粉企业标准备案怎么申请多少钱

企业标准备案阅读(680)

  在很多时候我们在进行执行标准申请的时候我们都需要进行交钱才能进行申请,那么进行这种申请需要哪些步骤流程呢?多少钱才能进行申请呢?下面就有小编为大家解决一下相关知识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企业产品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和交货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的依据。《〈标准化法〉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应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和经销,禁止无标准生产。《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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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企业标准怎么做才能体现自己产品的优势呢?

  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高于

  国家国家

  或者行业的企业标准可以提升产品的价值和企业的形象,因为企业执行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和生产标准,是对自己企业严格要求,对产品质量严格要求以及对广大消费者群众负责的表现。而且更能提升产品的市场价值,所以企业标准备案是值得做的,而且是上市前必须要做的

  企业标准备案办理流程

  首先根据产品的特性,用途,材质等编制企业标准说明,然后需要请专家团审批,专家团有5位组成,会针对您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开会评审,编写会议纪要,专家签字,到此,企业标准的编写就完成了,然后到质检局完成一步备案,那么现在有办公的多元化和

  拇指

  化呢,国家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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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通了网上备案,企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只要完成前面的步骤,备案直接在网上进行公示就好。

  执行标准办理流程多久费用多少

  (一)执法依据 《标准化法》、《XX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 凡在本区域内从事生产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在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应由企业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企业标准须报当地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企业标准备案手续 1.企业标准应在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按企业隶属关系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市属和开发区企业到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备案。委托加工企业,由委托方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备案手续。 2.企业标准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标准文本;(2)编制说明;(3)备案表;(4)审定纪要;(5)审定人员名单;(6)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及电子副本。 上述材料1-5项一式两份。

  3.提交材料的要求 (1)标准文本 企业标准文本格式应符合GB/T1.1-2000和GB/T1.2-2002规定要求。标准文本格式包括:标准封面、前言、 首页、中间页和末页。其中封面右上角Q/**中的**为各县市区局、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代号。 企业标准编号按下述规定执行。

  1)企业标准代号Q/代表企业制定、批准、发布的企业标准。

  2)企业隶属行政区域代号是用县(市)、区名称或工业局、总公司名称的二位汉语拼音字头表示。

  3)企业代号由企业定,一般用企业名称的汉语拼音字头或英文缩写的三个字母表示。如金吉利制衣有限公司代号是JJL。

  4)顺序号是企业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号,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001。

  5)年代号为标准发布的年代,用四位数表示。如2005。

  (2)编制说明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任务来源,制订该标准的目的和意义,工作简要过程。其中包括:调研、试验、验证、起草过程等。 2)采用和借鉴国内外标准资料的情况,包括国内外标准水平分析。 3)标准主要内容的解释,修订标准时应有新旧内容的对比,同时还要写出修订的理由。 4)贯彻该标准的措施、要求、建议。 5)技术经济效果分析及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3)备案表 企业标准备案前,企业须填写《XX县市企业标准备案表》,《XX县市企业标准备案表》由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企业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加盖企业公章。

  (4)审定纪要 企业标准审定纪要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标准审定会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主持人等。 2)讨论中重大问题的一致修改意见,一般问题的原则修改意见。 3)对标准起草单位的要求,如修改进度、修改方法以及修改后是否需要再进行审定。 4)审定结论性意见,即完全通过,还是基本通过,还是没通过。

  (5)审定人员名单 企业标准审定会由企业组织,审定人员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知识。审定人员可以是本单位的技术人员,也可外聘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审定人员应在审定人员名单上签字。

  4.受理机关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符合《XX市企业标准备案规定》的企业标准即予以备案,并在《XX市企业标准备案表》和企业标准文本封面上加盖备案专用章。不符合《XX省企业标准备案规定》的,退还企业并一次性书面告之理由。

产品执行标准申请费用多少钱?

企业标准备案阅读(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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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执行标准号怎么申请多少钱?产品履行规范是产品的必需品,没有规范的产品在市场中是寸步难行的,现在市场监管严格,没有规范的产品会面临产品下架以及处罚等情况,那么产品履行规范号怎样请求呢?多少钱呢?

产品执行标准号怎么申请呢?

请求产品企业规范存案号的主要流程如下:

1、先依据产品,查查有无国家规范、行业规范、当地规范。

2、编制产品的企业规范(初稿)。

3、送检产品;安排人员对企业规范(初稿)进行修正形成企业规范送审稿。

4、安排专家对企业规范送审稿进行检查,并做好会议记要和检查定论。

5、收拾好将上述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后,向企业规范主管部门申报存案。

6、按主管部门存案要求补充相关的资料,并按主管部门提出定见进行修正完善即可。

产品履行规范号请求多少钱呢?

履行规范分为五种,其间国家规范、当地规范、行业规范都是归于国家来进行发布的。

企业规范:办理周期一般是5~7天左右。详细费用还是需要依据产品行业来定的。

产品企业标准备案注意事项

企业标准备案阅读(844)

      企业标准备案的正规说法是“产品企业标准备案,很多人俗称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企业标准备案”、“企标备案”、“产品标准备案”,其实是一个意思。如果您的产品没有可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您的产品的技术指标高于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您需要为您的产品制定企业标准并进行标准备案。

  业务范围:全国

  1、企业标准(产品标准/执行标准)编写、修改;

  2、企业标准(产品标准/执行标准)备案、登记。

  贝斯通检测承诺的服务质量

  1、格式编排和文字内容符合GB/T 1.1-2009的要求;

  2、确保引用的标准现行有效;

  3、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化方面的法规要求;

  4、符合标准备案的要求。

  顾客需要提供的产品资料(承诺为企业保密)

  1、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址(以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2、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3、产品的说明,如工作原理、零部件、结构、工艺、外观、功能、性能、包装等;

  4、检测报告,或者产品技术参数;

  5、产品的其他相关资料,如使用说明书、图片、专利说明书等。

  6、其他能够描述产品技术要求的文档。

  :上述第2-6项,不是必须提供项;如果不能提供,贝斯通检测将与您沟通了解相关内容;如果能够全部或部分提供,则可加快标准编写速度。

        企业标准备案的工作流程

  1、接受客户委托(签订合同);

  2、查询现行相关标准;

  3、标准草案编制;

  4、标准审查和定稿;

  5、前往标准备案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或食品药品监管局)实施备案。
        企业标准备案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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